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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环保验收报告1个就够了?还是要2个?都要企业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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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见后文)明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那么,修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环保验收报告1个就够了?还是要2个?都要企业出钱?

1、水声固验收由环保部门组织、召集、主持,根据《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见下文),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 58 号) 及〈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环办环评(2016) 16 号)的要求,自2016 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革进展和各省(区、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 取消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的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水声固验收监测报告不应由建设单位提交,应由环保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其他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并承担相应费用。

最后,由于各地文件落实进度不同,不一定全都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还请建设单位多跟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沟通,以便尽早尽快地顺利完成验收。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 各级环保部门在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督执法、排污许可审批等监测工作中,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为减轻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仍然存在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不规范等现象。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第13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专项督查有关问题的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领域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事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督执法监测与企业自行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其他执法类监测是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 相关监测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不得向企业收取。自行监测是企业的法定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明确规定,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 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购置、安装、运维以及开展其他监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关于环境影晌评价及验收监测

2015 年2 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确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编制及其所含的现状监测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议价决定。

目前,我部已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 58 号) 及〈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环办环评(2016) 16 号)的要求,自2016 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革进展和各省(区、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 取消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的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监测与评估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类型包括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并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审核,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监测费用由企业与第三方机构议价决定,属市场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四、关于排污许可审批及其他监测与评估

在排污许可审批、换证、交易等环节涉及的监测、评估工作,属于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应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属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的(含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 ,相关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专项资金项目方案评估等技术服务事项,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核定执收,不得通过分解项目等方式超标准收费。不得收取赞助费,不得举办强制性的培训收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涉及上述各项监测与评估收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清查,清理违规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民问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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